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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英玉诉被告孟时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英玉,孟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白英玉,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池永哲,律师。被告:孟时虎,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英玉诉被告孟时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英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英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原告已预交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白英玉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