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赵彤、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赵彤,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20号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博野。法定代表人王洪林。委托代理人王进雨,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赵彤,工人。被执行人张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彤、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寇建立审 判 员 刘建涛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汤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