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新宽与华安财险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77号申请人刘新宽,男,生于1961年4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冠森路(安然之家*层东侧)。负责人卯思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合计49395.8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款49395.8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将案款49395.8元交清,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