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陶范庆福与何金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福,何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范庆福被执行人何金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二初字205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何金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金发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金发存款23000元。划拨至临江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账号080723010900007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江市支行。本��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