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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反诉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章兴夫,社长。委托代理人:李良瑞,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XX。委托代理人:王欣,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XX于2014年5月27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均自愿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XX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8元,减半收取5954元,由原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垟青经济合作社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50元,减半收取527.75元,由被告XX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胜权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陈长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