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项红诉被告杜运昌、李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项红,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连健,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运昌,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红娟,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系杜运昌之妻,住址同上。担保人:张家晖,男,1994年11月出生,汉族,系项红之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红诉被告杜运昌、李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项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运昌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J55**奔驰牌“梅德塞斯”汽车一辆,并提供张家晖所有的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颍州南路599号天筑香城6#住宅楼1101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防止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转移,也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杜运昌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J55**奔驰牌“梅德塞斯”汽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家晖所有的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颍州南路599号天筑香城6#住宅楼11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敏审 判 员 周彪人民陪审员 兰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