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梅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奕信与冯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奕信,冯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梅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孙奕信。被执行人冯啟明。申请执行人孙奕信与被执行人冯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冯啟明归还孙奕信借款人民币36337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孙奕信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驳回孙奕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2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1502元,由孙奕信负担1982元,冯啟明负担9520元(该款孙奕信已预交,由冯啟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孙奕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3728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41400元,扣减本案执行费5493元,余款35907元已发给申请执行人,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3699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41400元,扣减本案执行费5493元,余款35907元已发给申请执行人,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