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6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国永与刘元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永,刘元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615-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永,个体。被执行人刘元洪,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坊子区龙山路华丽山庄*号楼*单元***室。张国永与刘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3)坊峡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委托山东精诚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元洪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西首北侧的房产(权属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潍国用(2010)第D127号)进行拍卖。2014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国永以33599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西首北侧的房产(权属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房产总建筑面积:971.33㎡)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潍国用(2010)第D127号,面积:4967㎡)归申请执行人(买受人)张国永享有;二、申请执行人(买受人)张国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房屋、土地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于志明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