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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印生与被告高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印生,高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乔印生,住平泉县.电话:187XX****XX。被告高朋坤,公务员,住平泉县。电话136XX****XX。原告乔印生与被告高朋坤、阮梦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任其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印生被告高朋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撤回对阮梦硕的起诉,本院已准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印生诉称,被告高朋坤与阮术生是夫妻关系。2014年3月25日阮术生向原告借款19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因此款是原告筹备为其儿子买房子的款项,当时与阮术生约定只是暂用款。其当天就还清借款。后阮术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又患病,原告曾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考虑其病情原告未起诉。2015年2月26日阮术生因病去世。阮术生借款行为是在其与被告高朋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以被告高朋坤负有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请求被告高朋坤偿还借款190,000.00元及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被告高朋坤庭审中辩称,我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阮术生借的钱我根本就不知道,并且阮术生借的钱根本就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都有固定工资,不需要借这么多钱,我们也没有共同经营的企业买卖等。我们家庭也没有资金的大项支出。总之,没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阮术生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阮术生向原告借款190,000.00元,并打了欠条。2、2014年3月25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贷宝贷款借款卡三张,证明���印生在西坝信用社借款190,000.00元,并用农贷宝贷款卡将190,000.00元用转账的方式转到阮术生的工资卡×××上。被告高朋坤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欠条没有异议,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3月25日,阮术生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日在平泉县西坝信用社借的贷款,存到西坝信用社原告名下的农贷宝贷款卡上,再用转账的方式将190,000.00元转到阮术生工资卡上,用于园区周转。但当日没打欠条。后此款经多次催要,阮术生于2014年6月份给原告补了一张190,000.00元的欠条,落款时间仍为2014年3月25日。又查明,2015年2月26日,阮术生因病去世。本院认为,阮术生与被告高朋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9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阮术生已经死亡,此借款系原告从银行所借。故原告要求被告高朋坤偿还借款190,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利息应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高朋坤认为的阮术生所借的此笔款,没用在共同生活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当偿还,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朋坤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印生借款190,000.00元及自2015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其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