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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兴富与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富,刘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杨兴富,男,汉族,生于1945年7月25日,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刘晓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4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杨兴富诉被告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兴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