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茶法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2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灯光强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湘B×××××出租小汽车由茶陵县严塘镇返回茶陵县城。当日20时50分许,其驾车以81.8-86.6公里/小时的速度由东往西行驶至垄茶高速连接洣江乡荣华村路口时,遇刘某戊等人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马路。因车辆灯光强度不够且车速过快,致其发现有行人横过道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导致小汽车在制动过程中车头右侧与刘某戊在北侧车行道内相撞,造成刘某戊胸腹脏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9.8万元。经茶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夜间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且超速行驶,致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被告人刘某甲所在社区同意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报告、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社区评估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夜间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且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导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善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