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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267号原告:陈某某,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第二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新集铁运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鲍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