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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毛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XX,男,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21140419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XX区XXX镇XXX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6月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毛XX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以葫南检刑诉字(2015)第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纪鸿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XX于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16日期间,在明知“速效金伟哥”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自家位于XX区XXX镇的“XX连锁药店”内予以销售。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速效金伟哥”性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国家禁用药物“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XX目无国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毛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毛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毛XX于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16日期间,在明知“速效金伟哥”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自家经营的位于XX区XXX镇的“XX连锁药店”内予以销售。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速效金伟哥”性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国家禁用药物“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及被告人于2014年6月3日被抓捕归案的情况。2.证人王XX证言证实,我家药房开了快一年了,手续齐全,有营业执照等手续,进药都是从葫芦岛市医药批发公司进,每周三送一次。我家的性药听毛XX说是从外面进的,什么时候进的我没看见,是近两个月,在我家后面房子里看见有金伟哥这种性药的,我也没仔细问。小方蓝盒装的,具体有多少我不知道。生产批号是青卫食准字2004第0517号。我见过我对象毛XX卖过这药,但共卖了多少我不知道。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六整盒,其中一盒有缺的。我们不可以卖这种药。当时毛XX购进了4大盒速效金伟哥,每大盒里有9小盒,毛XX告诉我卖出3小盒。3.被告人毛XX供述,我在XX区XXX镇经营一个“XX连锁药店”,是2013年1月份承包的,法人是毛X1。药店的营业执照、上岗证等手续均齐全。我药店基本都是XX总药房给配送。我是从2014年3月份开始销售速效金伟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来我药房一个男的,40岁左右,不是本地人,问我要不要速效金伟哥这种药,每大盒13元,里面有9小盒,为了多赚点钱,我就进了4大盒。我以每小盒5元钱的价格卖,卖出去3小盒。这种药有激素,对人身体有危害,不允许销售。具体有什么激素我不知道。我妻子王XX知道我销售这种性药,她看见我卖过,但是她没卖过。卖给的都是到缸窑岭镇赶集的人,我都不认识。4.《检查检验抽样单》证实对毛XX销售的速效金伟哥进行抽样检验(基数4大盒)。5.《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经出示证实,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送检的“速效金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份。6.《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该有毒有害食品现场的情况以及侦查员杨XX、李XX于2014年5月16日在毛XX经营的XX连锁药店内发现销售速效金伟哥性药,依法提取3大盒加6小盒。7.扣押清单及照片经出示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毛XX销售的证实扣押速效金伟哥三大盒六小盒。8、公安机关提供的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证实,该文件确定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经出示证实,被告人毛XX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明知其销售的“速效金伟哥”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毛XX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毛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陈 佳人民陪审员 张 方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 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