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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孟困诉刘娜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孟某,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华池县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华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甄博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