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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晓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