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群与庞志刚、葛萍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庞志刚,葛萍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380号申请执行人:李群,男。被执行人:庞志刚,男。被执行��:葛萍娟,女。申请执行人李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175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志刚、葛萍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志刚、葛萍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香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