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麻朝明与XX龙、舟山市商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601号原告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姚宇,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舟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波娜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