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叶华平、叶华清与张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平,叶华清,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叶华平,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华清,男,1955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莉,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叶华平、叶华清诉被告张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00000元,截止2015年5月4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