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林浩伟故意杀人罪,林浩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308号罪犯林浩伟,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浩伟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浩伟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浩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林浩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浩伟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4月18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浩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浩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