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辖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上诉人安徽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大出版社)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被上诉人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安大出版社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杭知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安大出版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博库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昱特公司以博库公司与安大出版社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且明确指控博库公司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故博库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作为博库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裁定:驳回安大出版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安大出版社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富昱特公司、博库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富昱特公司以博库公司销售安大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将两者作为本案原审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富昱特公司提供了加盖有博库公司公章的购书发票等初步证据,并对其提出了停止侵权行为等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博库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审共同被告之一的博库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安大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何 琼代理审判员 陈 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郝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