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沙力哈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沙力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七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沙力哈,曾用名沙力哈,男,1978年6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甘肃省广河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福俊,系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5)第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沙力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沙力哈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沙力哈与吸毒人员曹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星坪加油站东侧轿车内向曹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沙力哈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8.05克。对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马沙力哈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沙力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述属实。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存在犯罪引诱情节;2、被告人马沙力哈属于犯罪未遂;3、被告人马沙力哈具有坦白情节;4、本案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下交易,毒品未流入社会,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5、被告人马沙力哈属于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马沙力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沙力哈与吸毒人员曹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星坪加油站东侧轿车内向曹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沙力哈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8.05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9日14时许,公安人员接甘肃省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报称,有一甘肃广河籍男子欲到兰州贩卖毒品,接报后公安人员立刻赶赴现场,于当日16时30分许将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星坪加油站东侧一车内向吸毒人员曹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马沙力哈当场抓获,并从马沙力哈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8.05克。2、被告人马沙力哈在公安机关的多份供述。证实2015年1月19日10时许,甘肃定西一个叫“尕六”的打电话,欲以每克430元的价格购买30克毒品,之后其从广河三甲集镇“马六”前购买了29克毒品,当日下午16时许,其在五星坪加油站一轿车内向“尕六”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9日9时许,其到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打电话与马沙力哈联系,欲购买30克毒品,禁毒大队民警给其12900元现金,让其到兰州与马沙力哈交易,当日下午16时许,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星坪加油站,马沙力哈给其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马沙力哈的辨认,曹某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尕六”;经曹某某的辨认,马沙力哈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小马”。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马沙力哈处扣押毒品可疑物一包,手机一部。6、通话记录。证实公安人员调取马沙力哈、曹某某2015年1月18日至19日通话记录。7、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公安人员从马沙力哈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28.05克。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沙力哈犯罪时系成年人。以上证据,经本院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马沙力哈及辩护人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沙力哈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沙力哈系偶犯、初犯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马沙力哈已着手实施犯罪,并与曹某某电话联系,约定了购买毒品的地点和交易金额,故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沙力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昭代理审判员 宋子锋人民陪审员 郭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