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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太明,杨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唐太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声���,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太明与被执行人杨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太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