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铁路集体经济总公司与被告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铁路集体经济总公司,袁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兰州铁路集体经济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小梅,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丁建胜,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集体经济总公司与被告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中,原告兰州铁路集体经济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集体经济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铁路集体经济总负担536元,退回原告兰州铁路集体经济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6元。审判员 韩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