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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和中卫、尹棉、冯沁阳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和中卫,尹棉,冯沁阳,张桂勤,尹保军,张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和中卫,男,1973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尹棉,女,1971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冯沁阳,男,1977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桂勤,女,1978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尹保军,男,1972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艳清,女,1974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和中卫、尹棉、冯沁阳、张桂勤、尹保军、张艳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和中卫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卫曙光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