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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66号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栋**楼。法定代表人:陈月凤,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法定代表人:张桂斌,董事长。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2013年重庆宝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畅盟商贸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向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进行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申请人向该银行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向申请人提供保证反担保。因贷款全部到期,借款人重庆潭顺物资有限公司未向银行偿还,按反担保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清偿申请人尚未代偿的主债务人的负债。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500万元的财产。重庆善弘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