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吉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轲琪。被执行人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吉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严格按照双方的调解协议支付货款,在最后一期约定的付款日,双方洽谈支付时间和细节,异议人希望在最后一次支付的货款中扣除投资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承认投资款50000元存在,但对是否已在调解协议中已扣除存有异议,故双方约定在2015年1月30日,异议人支付339367元,有异议人的50000元需去法院查询是否已扣除,如未扣除,付款时间调整到3月5日,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异议人的违约金。故要求终止对异议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陈述:双方对最后50000元的支付时间另作约定,在此期限前支付的,不再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此期限前仍不履行,异议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5)杭滨执民字第521号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异议人支付货款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本院进行了强制执行。经(2014)杭滨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789367元,此款,…。如逾期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00000元。…”。2015年1月30日,宁波市鄞州品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轲琪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袁吉峰付款339367元,令5万元未支付,于3.5前支付,沈轲琪不予追究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事”。异议人于2015年3月5日仍未支付货款50000元,查明双方所争议的投资款50000元的纠纷,已经另案处理。本院认为,异议人的付款义务已在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异议人应当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期限付款。异议人认为有争议的投资款,已另案处理,异议人据此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朱王飞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