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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博与清浦区老孙记传统菜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清浦区老孙记传统菜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4216号原告王博,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永军,男。被告清浦区老孙记传统菜馆,住清浦区承德南路金伦汇锦园*****号。业主孙毅,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2********,住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健康东村五区**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博与被告清浦区老孙记传统菜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博撤回对被告清浦区老孙记传统菜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