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小平与被执行人柴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小平,柴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柴小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柴胜利,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本院作出的(2015)静雷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柴胜利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胜利妻子××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胜利妻子×××在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文辉执行员 李育宏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春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