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苏州八物工贸有限公司与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八物工贸有限公司,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399号原告苏州八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敬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姝姝。被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义新。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苏州八物工贸有限公司与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八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八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6元,减半收取578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薛忠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丽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