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梁某某,女,农民。被告欧某某,男,农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同年4月30日以给被告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慰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游立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