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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梁某某,女,农民。被告欧某某,男,农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同年4月30日以给被告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慰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游立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