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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扬州市新航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爱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新航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爱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扬州市新航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徐乃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源,男,1995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州市新航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克明、李志萍、人民陪审员曹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