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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玉基与被告陈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基,陈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61号原告陈玉基,女,生于1952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陈智勇,男,生于1957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基与被告陈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高县庆符镇翰笙路26号-2号住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智勇所有的位于高县庆符镇翰笙路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为:高房权证高字第000173**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浩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