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行立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与太原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小行立字第00006号申请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恩,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太原市华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瑞士花苑8幢2层。法定代表人郝成宇,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申请称,其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并房罚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审理终结。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即未起诉,又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改正其违法行为;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缴纳二十万元的行政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并房罚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决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范畴。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胥宏霞审 判 员 田晓彩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小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