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薄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