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立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汝祥与济南车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汝祥,济南车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立保字第69-1号申请人李汝祥,男,193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车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汝祥与被申请人济南车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汝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济南车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登记在李琦延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汝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济南车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李汝祥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钰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