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忠国与滕飞、朱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国,滕飞,朱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21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国,男。被执行人:滕飞,男。被执行人:朱光,男。张忠国与滕飞、朱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滕飞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忠国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滕飞所有的皖LXX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限被执行人滕飞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或抵付处理。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丽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