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苗某,女,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被告周某,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四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