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立新与邓州市张村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立新,邓州市张村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杜立新,男,生于1966年7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张村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路培超,男,任该村委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杜立新申请执行邓州市张村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