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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姜杭先、李清美等与青岛即墨雅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杭先,李清美,陈晓娜,姜睿,青岛即墨雅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姜杭先。申请执行人李清美,1953年5与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晓娜。申请执行人姜睿。法定代理人陈晓娜,身份同申请执行人陈晓娜。委托代理人孙元江,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即墨雅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一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张星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杭先、李清美、陈晓娜、姜睿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墨雅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其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