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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京财与马德富、张殿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京财,马德富,张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校对拟稿发送部门或个人打印份数:份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京财,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富,男,1944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审被告张殿生,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京财与被上诉人马德富、原审被告张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京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京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凤武代理审判员  王 翔代理审判员  尚国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