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丰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法丰民初字第10号原告刘某某,住庆安县。被告闫某某(未出庭)。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7年3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2008年年末,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闫某某未出庭、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年1月12日庆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查档记录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07年3月30日在庆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庆安县新胜乡新强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一份。主要证实被告闫某某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讯,下落不明。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所举的证据1出自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证据2出自原告居住地庆安县新胜乡新强村的村民委员会,这二份证据真实、可靠、来源合法,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3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2008年年末,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闫某某下落不明多年,不尽夫妻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王庆文人民陪审员 宫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