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陆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立新与吴懿明、李雪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保字第4号原告黄立新。诉讼代理人陈文兵,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廖霞,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懿明。被告李雪玉,陆川县温泉镇长河小学老师。系被告吴懿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新与被告吴懿明、李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因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保全的对象,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懿明的桂K×××××丰田牌小汽车予以查封。黄佳自愿以其所有的桂K×××××马自达牌小汽车为原告黄立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懿明的桂K×××××丰田牌小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吴懿明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赠与、抵押、损毁。二、对担保人黄佳所有的桂K×××××马自达牌小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黄佳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赠与、抵押、损毁。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万春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