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立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余文渊与曾维胜、杨红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文渊,曾维胜,杨红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立保字第18号申请人:余文渊,男。被申请人:曾维胜,男。被申请人:杨红连,女。申请人余文渊与被申请人曾维胜、杨红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文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曾维胜、杨红连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财产保全金额50万元。廖灶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字第××号)为申请人余文渊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维胜、杨红连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廖某某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延长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永强审判员 黎小浩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凌颖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