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路嘉满与李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嘉满,李厚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175号原告路嘉满,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厚俊,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路嘉满与被告李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路嘉满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嘉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厚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嘉满诉称:2015年2月1日,李厚俊以家庭需要为由向路嘉满借款3,000元。借款后,路嘉满多次向李厚俊催要,李厚俊均以没有���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路嘉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厚俊偿还借款3,000元。被告李厚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路嘉满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路嘉满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欠条一张,拟证明李厚俊欠款事实。李厚俊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因李厚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路嘉满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李厚俊以家庭需要为由向路嘉满借款3,000元。借款后,路嘉满多次向李厚俊催要,李厚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2015年3月6日,李厚俊为路嘉满出具欠据。本院认为,路嘉满与李厚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厚俊应当偿还借款,拖欠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厚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路嘉满借款本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丽刘尚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