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786-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与熊幸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幸平,廖永明,江伟芳,陈家华,伍丽容,廖锦雄,骆建平,张明新,钟云花,蒙义强,谢小荣,曾宪锐,孙永平,朱锡刚,刘惠林,董仉财,董友桂,余春林,朱仕霞,刘影芳,叶春林,杨继碧,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786-1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幸平,男,户籍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178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永明,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78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伟芳,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78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华,男,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宁县。(178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丽容,女,户籍地址广西容县。(179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锦雄,男,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179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建平,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179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国)黄伟峰,男,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179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新,男,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179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云花,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79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蒙义强,男,户籍地址广西。(179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荣,男,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179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79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平,男,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179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锡刚,男,户籍地址湖北省阳新县。(180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惠林,男,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180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仉财,男,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180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友桂,女,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180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春林,男,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180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仕霞,女,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苏区。(180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影芳,女,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180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春林,男。(180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碧,女,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1808号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华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倩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欧建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泽民,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熊幸平等23名员工因与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23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88、190、191、194-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熊幸平等23名员工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幸平等23名员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幸平等23名员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