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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书莲与白万堵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赵某某,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张明主,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延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