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季建军与王志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军,王志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季建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志学,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军诉被告王志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建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