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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孙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洪友与常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友,常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孙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友,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喜龙,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于洪友与被执行人常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