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孙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洪友与常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友,常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孙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友,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喜龙,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于洪友与被执行人常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