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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志毅与刘作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毅,刘作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孙志毅。被告刘作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毅与被告刘作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作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作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兰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巧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