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爱全与洪国民、黄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全,洪国民,黄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陈爱全。被告:洪国民。被告:黄秀荣。原告陈爱全诉被告洪国民、黄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爱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爱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硕 微信公众号“”